提前报关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进口提前报关”,是指运输工具启运后、抵港前,运输工具代理人提前向海关传输完整、准确的进口舱单电子数据,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申报人)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待运输工具抵港后,海关对货物办理验放手续。“出口提前报关”,是指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前3日内,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申报人)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待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海关对货物办理验放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三、办事程序
(一)进口提前报关
1.需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船舶进港前6日内,由运输工具代理人向现场海关船管部门申请提前确认舱单,提交以下单证资料:进口舱单提前申报申请审批表、进口申报人申请、船方正本舱单复印件、运输工具代理人制作的舱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舱单电子数据中的“进港日期”栏目录入装载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预定抵港日期,“备注”栏目录入进口舱单提前申报申请审批表编号。
2.现场海关船管部门收取单证资料,办理现场海关处内三级审批后确认舱单电子数据。
3.进口申报人提前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的“进口日期”栏目填制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预定抵港日期,“备注”栏目录入进口舱单提前申报申请审批表编号。同时打印纸质报关单,在报关单各联右上角加盖“提前报关”印章,连同其他报关单证递单。
4.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办理接单审核、税费征收或海关事务担保等手续。
5.提前报关货物应在舱单预申报后6日内抵港。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抵港的,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在预定抵港日期前向现场海关船管部门提交进口舱单提前申报货物延期抵港申请审批表,海关应根据国家是否下达税收、贸易管制调整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延期抵港申请,不同意延期的,将删除报关单。
6.运输工具代理人未在预定抵港日期前提交延期抵港申请的,现场海关会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下次办理同类申请审批的参考依据。
7.船舶抵港后,现场海关船管部门收取正本舱单等相关资料。
8.进口申报人持有关单证,被布控查验的向现场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放行手续,未被布控查验的向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办理放行手续。
(二)出口提前报关
1.需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前3日内,由出口申报人向现场海关通关部门申请提前报关,提交以下单证资料:适用AA/A类管理决定书、出口提前报关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纸质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出口申报人提前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的“备注”栏目录入出口提前报关申请审批表编号。同时打印纸质报关单,在报关单各联右上角加盖“提前报关”印章,连同其他报关单证递单。
3.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办理接单审核、税费征收或海关事务担保等手续。
4.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出口申报人持上述有关单证,被布控查验的向现场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放行手续,未被布控查验的向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办理放行手续。
5.现场海关查验、放行部门办理放行手续时,需要收取并验核港口公司的场站收据等货物运抵证明。
6.运输工具代理人未在预定抵港日期前提交延期抵港申请的,现场海关会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下次办理同类申请审批的参考依据。
四、办事对象义务
见办事程序。
五、办事机构义务
(一)审单处经审核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现场海关发送指令,并向报关人发送“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退单、“与海关联系”等信息;
(二)各隶属关、办事处根据单单、单机审核结果和有关指令,进行接单、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等相应操作。
六、办事机构
湛江海关审单处
湛江海关各隶属关、办事处(现场海关)
七、办事期限
无
八、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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