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三、办事程序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 业、单位。
四、办事对象义务
(一)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资料和其他与进口有关的资料;
(二)被稽查人应当依法保存会计资料,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进出口资料;
(三)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向海关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五)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薄,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五、办事机构义务
(一)公正执法,保护被稽查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稽查的义务;
1.一般情况下,海关应于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不事先通知实施径行稽查;
2.海关稽查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稽查组;
3.稽查人员开始稽查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稽查证,表明身份。
(三)实行公务回避的义务。
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回避。
(四)及时向被稽查人告知稽查结果的义务。
1.海关稽查组应当就稽查认定事实向被稽查人征求意见;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
2.海关收到被稽查人对稽查认定事实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六、办事机构
湛江海关稽查处0759-3251845
茂名海关稽查科0661-2918019
霞山海关稽查科0759-3251437
徐闻海关综合业务科0759-4874367
湛江海关驻霞海办事处稽查科0759- 3123272
七、办事期限
见办事程序
八、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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