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进口环节税退税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
(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后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查实后应当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二)退税的范围如下: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进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向海关申请退税。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向海关申请退税。
v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向海关申请退税。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全额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以及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以及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三)其它规定
1.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受理。
2.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办事程序
主管海关填发一式六联收入退还书,一至六联加盖主管海关在国库预留备案的退税印鉴后交纳税义务人,第六联由海关存查。
税款缴款书主要填写内容为:开单年月日、收入退还书编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预算级次、指定退款国库名称、收入机关、预算科目、原缴款书号码、原缴款金额、退还金额、税款退还理由、填制人及复核人等。
四、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纳税后发现海关多征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收税款海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需要交验的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资料。(详见前文的退税范围)
(三)纳税义务人将《收入退还书》交由现场海关财务部门负责送达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五、办事机构义务
(一)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
(二)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
(三)对需报财政部审批的各类先征后返退税,由各征税海关报关税处,由关税处审核或者上报财政部批准。
六、办事机构
茂名海关水东办事处通关科:电话0668-2918921
霞山海关通关科:电话0759-3251387
徐闻海关综合业务科:电话0759-4874367
霞海办事处通关科:电话0759-3123257
南油办事处通关科:电话0759-3900776
机场办事处快件监管科:电话0759-3251107
七、办事期限
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
八、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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