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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人员、车辆、货物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区的保安管理,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港口生产环境,维护港口正常营运和作业秩序,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国家有 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是指包括湛江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员工、外包商员工、驻港单位员工、船员、来港办事的一切人员 及司机(除国家执法机关人员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包括公司的交通及运输车辆、外来交通及运输车辆(除国家执法机关车辆外)。
        第四条 所有进出港区的人员、车辆、货物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人员进出港区
        第五条 凡进入港区的车辆、人员应自觉出示有效证件(包括《车辆进港通行证》和《人员进港证》),进出港区都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或闸口验箱 员的检查。没有有效证件的人员、车辆均谢绝进港。
        第六条 所有人员进出港区,均须凭公司核发的有效证件进出港区。
        第七条 公司员工进出港区时,应持公司核发《员工证》进出。
        第八条 外包商员工,驻港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外来施工人员(建筑施工、维修及设备技术安装及维修等人员)凭公司安保部核发的《人 员进港证》进出。
        第九条 参观车辆或人员,须持有公司总经办开具的介绍信进出港区,并在对口部门人员的陪同下,按指定路线参观。
        第十条 所有船员凭《船员证》进出港区。
        第十一条 相关政府人员,穿制服或凭工作证进出港区。口岸单位的车辆(包括海关、海事、边防、国检、引航和交通运输局)或者执行任务的特种 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经保安员核准可直接进入港区。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将进出港区的资格凭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门岗保安人员有权查验一切人员进出港区的资格凭证,发现人员的资格凭证与本人身份不符时,保安人员有权暂扣资格凭证,并由当事人 部门或单位向安保部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安保部对当事人给予违规警告。
第三章 车辆进出港区
        第十四条 所有行政车辆凭《车辆进港通行证》进出港区。
        第十五条 集装箱拖车进闸凭IC卡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进出港。
        第十六条 外来给船方送货的车辆(称供给车),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后,到闸口凭车辆行驶证或司机驾驶证换取《车辆临时进港证》进港区,出港换回。
        第十七条 外来参观人员随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港,如需进港时,经安保部审核后由接待部门派员办理一次性《车辆临时进港证》后随车参观。
        第十八条 运载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出港区时除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须持有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进港。
第四章 散货进出港区
        第十九条 散货进港,由货主、货代根据《货车临时进港申请表》要求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到闸口凭车辆行驶证或司机驾驶证换取《车辆临时进港证》进入指定的区域,出港换回。
        第二十条 散货出港凭操作部或物流公司开具的出门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 证件的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核发《员工证》。来港参观人员由总经办核发《参观证》。
        第二十二条 外包商员工按照《人员进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安保部核发《人员进港证》。
        第二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由工程发包部门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一寸彩照到安保部办理《人员进港证》。
        第二十四条 驻港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一寸彩照到安保部核发《人员进港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离职员工《员工证》收回,注销,并将名单抄送安保部。
        第二十六条 外包商员工因公司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承包以及承包公司辞退其员工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其《人员进港证》,并送安保部注销。
        第二十七条 外来施工、维修人员的《人员进港证》由工程发包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负责统一收回,并送安保部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车辆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安保部核发《车辆进港通行证》。车辆因报废、失窃或其他原因不再在港区行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回《车辆进港通行证》,交安 保部注销。日巡夜查人员车辆进港凭人力资源部核发《员工证》,在闸口领取《车辆临时进港证》进港,出港交回。
        第二十九条 集装箱拖车由所属车队填写《车辆进港证申请表》及按照《集装箱运输车辆进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经安保部审核合格后,安保部将车辆信息录入系统,发放IC卡,拖车凭IC卡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进出港,有效期一年,每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条 外包商员工、外来施工、维修人员、驻港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工作人员的车辆进港,根据《车辆进港通行证》申请表的要求办理进港审批,由安保部核发《车辆进港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临时进港证》的办理。船舶物料供给车,需经操作部确认后,由安保部审核后,到闸口凭《货车临时进港申请表》、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换取《车辆临时进港证》进港,出港换回;工程承包、施工单位运送材料的车辆,需经工程发包单位确认后,由安保部审核后,到闸口凭《货车临时进港申请表》、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换取《车辆临时进港证》进港,出港换回;
        第三十二条 加油车进港需有我司的业务合同,根据《车辆进港通行证》申请表的要求办理进港审批,由安保部核发《车辆进港通行证》。
第六章 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第一次进入港区,必须到安保部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凭安保部签发的《车辆进港通行证》进出港区。
        第三十四条 车辆及人员进出港区,必须自觉出示有效证件(包括《车辆进港通行证》、《员工证》、《人员进港证》),主动接受闸口及保安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电动车和摩托车(执行公务人员除外)禁止驶入港区,只能停放在公司的非机动车辆、电动车和摩托车车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员工以及外来人员(除海员及其家属外)一律从行政通道右边的闸口通道进出港区。
        第三十七条 船员及家属从海员通道进出港区。
        第三十八条 集装箱车辆、散货车根据闸口通道的指示,按照内外贸进出通道进出。
        第三十九条 超限(如超宽)车辆进出港区,必须经超限车道进出。
        第四十条 行政车辆,船舶物料供给车,工程承包、施工单位运送材料的车辆,加油车,清运车及其它非集装箱车辆从行政通道进出。
        第四十一条 所有进入港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车地点停放,完成工作后,应立即离开,严禁在港区内滞留。
        第四十二条 参观人员和车辆,须持有公司总经办开具的介绍信进出港区,并按指定路线参观。参观人员及车辆需进入操作区的,必须由接待部门派员陪同,且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同时,陪同人员应负责向参观人员说明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港区机动车辆限速是:主干道30公里/小时、箱区和码头前沿15公里/小时、闸口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第四十四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港区;携带和运载物资出港,必须接受门卫人员检查,交验物资出港证明。
        第四十五条 进入港区后的车辆及人员应自觉遵守港区管理规定,服从生产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严禁在港区内打架斗殴,滋事,扰乱港区治安和生产作业秩序,违者将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港区内禁止吸烟,禁止闲杂人员闲逛、逗留、垂钓、游泳、捡拾废旧物品、打捞海物、偷吃偷拿港区(船上)物资和从事其他影响生产作业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因港区工程建设需要进港的施工机械,由工程技术部告知安保部,经保安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允许进入;履带式机械必须以平板车牵引方式才能在港区道路(包括堆场、货场通道)上行驶。
        第四十八条 口岸单位的车辆(包括海关、海事、边防、国检、引航和交通运输局)或者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经保安员核准可直接进入港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外包商所属作业机械一律不准随便驶出港区,因生产需要须根据操作部出具的“出港证”按规定的通道行走。特殊情况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安保部领导批准后,方可驶出港区作业或修理。
        第五十条 清理港区生活垃圾及堆场垃圾的车辆由安保部办理进港审批手续后可进出港区。
        第五十一条 收购船上垃圾的营运企业车辆进入港区需向安保部申请备案并由保安人员登记;收购国际航线船舶上垃圾的车辆必须凭海关物品放行单出港区。
        第五十二条 向国内船舶供应物品的营运企业车辆应向安保部申请备案,进出港区由保安人员核实登记;外供营运车辆或乘客携带出口物品,必须凭海关、国检出具的船舶供给资质证明向安保部备案,凭海关物品放行单进入港区。
        第五十三条 与修船业务相关的维修工具及物料的企业车辆进入港区由船舶代理向操作部出具证明和物品清单(涉及国际航线船舶需有海关的书面批复文件或物品放行单)办理进港手续,操作部开具进港通知书由保安人员核实登记后入港。
        第五十四条 载运修船尾料的车辆出港区由船舶代理凭海关书面的批复文件向操作部办理出港手续。没有操作部的书面通知禁止放行出港。
        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外来营运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港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港区的,必须报请相关部门领导书面批准后根据实际业务内容按规定的通道方可进入港区。
        第五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必须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安全员和保安人员在港区上发现违规或可疑人员、车辆时,有权查问,必要时可将其带出港区并作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车辆人员进出港区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公司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原有车辆及人员进出港区的规定或通知与本规定有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规定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人员进港证》申请表.wps

附件2:《车辆进港通行证》申请表

附件3:货车临时进港申请表.wps

附件4:进港交通安全承诺.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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